主合同當事人協(xié)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xù)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yōu)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七條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qū)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牟糠殖袚r償責任;(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第十八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擔保人,在其承擔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九條擔保合同無效,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擔保人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在其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反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反擔保合同無效的,依照本解釋第十七條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僅以擔保合同無效為由主張反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糾紛案件時,可以適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條、第七百條、第七百零一條、第七百零二條等關于保證合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主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人民法院對約定仲裁條款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無管轄權。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的,應當根據(jù)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債權人依法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且僅起訴擔保人的,應當根據(jù)擔保合同確定管轄法院。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擔保人主張擔保債務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停止計息的,人民法院對擔保人的主張應予支持。第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申報債權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擔保人清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后,可以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程序中受償;在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全部清償前,擔保人不得代替?zhèn)鶛嗳嗽谄飘a程序中受償,但是有權就債權人通過破產分配和實現(xiàn)擔保債權等方式獲得清償總額中超出債權的部分,在其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內請求債權人返還。債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程序中未獲全部清償,請求擔保人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向和解協(xié)議或者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的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擔保人,致使擔保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擔保人就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shù)姆秶鷥让獬龘X熑危菗H艘蜃陨磉^錯未行使追償權的除外。二、關于保證合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或者無力償還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了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未償還債務時即承擔保證責任、無條件承擔保證責任等類似內容,不具有債務人應當先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第二十六條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以債務人為被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債權人未就主合同糾紛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僅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一并起訴債務人和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決時,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guī)定的情形外,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僅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未對債務人的財產申請保全,或者保全的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申請對一般保證人的財產進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第二十七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執(zhí)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保證人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八條一般保證中,債權人依據(jù)生效法律文書對債務人的財產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一)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的規(guī)定作出終結執(zhí)行裁定的,自裁定送達債權人之日起開始計算;(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之日起一年內未作出前項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zhí)行書滿一年之日起開始計算,但是保證人有證據(jù)證明債務人仍有財產可供執(zhí)行的除外。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債權人舉證證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但書規(guī)定情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之日起開始計算。第二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債權人以其已經(jīng)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為由,主張已經(jīng)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他保證人行使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人之間相互有追償權,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依法向部分保證人行使權利,導致其他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后喪失追償權,其他保證人主張在其不能追償?shù)姆秶鷥让獬WC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的計算方式、起算時間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的,保證期間自債權確定之日起開始計算;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的,保證期間自最后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前款所稱債權確定之日,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認定。第三十一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未再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人主張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對保證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又撤回起訴或者仲裁申請,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已經(jīng)送達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權人已經(jīng)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行使了權利。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三十三條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未在約定或者法定的保證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保證人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保證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將保證期間是否屆滿、債權人是否在保證期間內依法行使權利等事實作為案件基本事實予以查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xù)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第三十五條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仍然提供保證或者承擔保證責任,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請求返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追償?shù)?,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抗辯的除外。第三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類似承諾文件作為增信措施,具有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保證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具有加入債務或者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債務加入。前兩款中第三人提供的承諾文件難以確定是保證還是債務加入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認定為保證。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承諾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債權人請求第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響其依據(jù)承諾文件請求第三人履行約定的義務或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三、關于擔保物權(一)擔保合同與擔保物權的效力第三十七條當事人以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經(jīng)審查構成無權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理。當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經(jīng)審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經(jīng)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權設立時財產被查封或者扣押為由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依法被監(jiān)管的財產抵押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第三十八條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就擔保財產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條的規(guī)定處理。擔保財產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擔保財產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四十條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前,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從物產生于抵押權依法設立后,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從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抵押權實現(xiàn)時可以一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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